索引号 : 003277953/201605-00037 | 信息分类:公开制度/政务公开 |
发布机构:和县审计局 | 发布日期:2016-05-16 05:52:04 |
文 号: | 成文日期: |
生效时间: | 废止时间: |
名 称:和县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 |
关键词 : | |
内容概述: | 浏览次数:199 |
信息来源:和县审计局 |
和县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为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确保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我局发布的政府信息及时、准确、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机关各股室、局直属各单位发布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及时、准确、一致、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条 各股室和直属单位应当在局门户网站上及时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 充分发挥简报、门户网站等媒体作用,及时、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第五条 已经明确的内容,由责任股室和单位负责制作并保存的信息,经办公室审查后进行公开。
第六条 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县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发布主题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单位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或省市县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七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公开该政府信息前,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八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不同行政机关之间对是否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报请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我县有关规定决定。
第九条 对违反本制度公开信息,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