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00000123/201606-00007 | 信息分类:上级政策解读/其他 |
发布机构:公积金中心和县管理部 | 发布日期:2016-03-28 15:53:52 |
文 号: | 成文日期: |
生效时间: | 废止时间: |
名 称:《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补充规定》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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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公积金中心和县管理部 |
《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补充规定》解读
一、政策实施背景
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于2015年9月15日下发的《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规定,同时,落实《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要求,推进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支持缴存职工异地购房需求,保障缴存职工权益,我中心制定了《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
二、政策条款解读
1、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和加强购房行为核查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补充规定》对规范异地购房提取,房屋一年内二次以上交易提取进一步规范,加强对异地购房等行为的核查,加大对骗提套取行为的处罚力度等。强调调查核实职工提取行为的真实性是为了确认职工自住住房的真实用途,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账户资金安全和可持续性,确保已获得国家税收优惠的住房公积金能真正支持职工的住房消费,防止违法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发生,更好地维护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也是依法履行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赋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职责。
2、为什么规定同一套住房在12个月内只能因交易提取一次?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考虑到正常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不会频繁交易其所购住房,因此对同一套住房在12个月内只能因交易提取一次的规定,对广大遵从法规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正常合理提取并无影响。
3、如何加大对骗提套取行为的处罚力度
本次《补充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对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等行为的处罚力度,对职工骗提套取公积金行为以及协助造假或提供虚假材料的机构和个人都分别明确了具体处理措施。职工骗提套取行为的处罚具体包括责令限期退回已提取资金,冻结公积金账号,取消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将其不诚信行为通报单位和相关部门,媒体公开曝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机构协助造假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将纳入中介机构黑名单管理,并将情况通报相关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