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1370000/202101-00003 | 信息分类:其他/政务公开 |
发布机构: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发布日期:2021-01-08 14:43:58 |
文 号: | 成文日期: |
生效时间: | 废止时间: |
名 称: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依据 | |
关键词 :政务公开 | |
内容概述: | 浏览次数:229 |
信息来源: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依据
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无子项时无需填写) | 权力类型 | 实施依据 |
1 |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三十八条: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 第四十条: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增加调整。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停发退役金。第四十一条: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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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确认 | 行政确认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条:“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 2、《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九条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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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新评、补评、调整革命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残疾等级的审核 | 其他权力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四条:“(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和评定。” 2、《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八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行政公署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审查后,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对符合条件的,于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材料报送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3、《安徽省评残工作规范(修订稿)第三条:“审核2.市级民政部门审查县级民政部门报送的材料,对材料不全的或有异议的,退回县级民政部门。3.市级民政部门审查县级民政部门报送的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市级残情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小组组织医学专家预审病历等材料。第四条“残情鉴定3.鉴定程序(3)市级民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报省级民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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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批准 | 其他权力 | 《安徽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民优字[2010]20号)第五条:“市级民政部门应对县级上报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审批,认为符合条件的,在《安徽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批准其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由当地县级民政部门发给定期定量补助及享受其他相关待遇。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纠正。” | |
5 | 对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对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第五十条: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 |
对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处罚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第五十条: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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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处罚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第五十条: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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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拒绝接收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统一分配退出现役的军人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2000年3月27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一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拒绝接收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统一分配的退出现役的军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军人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十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