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县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
为了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准确、及时、全面地掌握全县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统计范围
统计范围:本县范围内有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政机关和部分公共企事业单位,包括:镇级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直属机构,市垂直管理单位,部分公共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县直单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垂直或双重领导的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列入我县政府信息统计范围。
二、组织实施
(一)县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全县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的组织实施和数据收集、统计,汇总报送市政务公开办公室。
(二)县直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的组织实施和数据收集、统计,汇总报送县政务公开办公室。
(三)县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县政府新闻发布会信息数据的统计报送工作。
(四)县教育、卫生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本级行业管理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统计数据的报送工作。
三、报送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工作。各单位要建立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统计表格,并于每年1、4、7、10月8日之前通过县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报送上一季度统计数据。
(二)要保证政府信息公开质量。要仔细核对各项内容,确保内容的完整和准确。
(三)县政务公开办公室定期以适当方式对全县信息公开统计情况进行通报,并将统计工作作为当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