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县政府信息公开监督管理制度
一、为了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管理,强化机关作风建设,树立政府部门良好形象,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三、政府信息公开监督管理的内容包括:
(一) 县人民政府及办公室信息公开的内容;
(二) 县人民政府及办公室信息公开的形式;
(三) 县人民政府及办公室信息公开的时限;
(四) 县人民政府及办公室信息公开的实效;
(五) 县人民政府及办公室信息公开的收费;
(六) 县人民政府及办公室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
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监督管理采用下列形式:
(一) 外部监督。包括社会公众、行政相对人和管理服务对象的监督,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的监督,新闻媒体的监督等。
(二) 内部监督。包括检查反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的相关资料;召开工作会议;走访有关科室或相关人员;日常工作考核等。
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县人民政府及办公室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或市监察局投诉;认为其他政府部门未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可以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或县监察局投诉。